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00000051号
被告人周德祥,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95********,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住贵州省台江县**乡**村**组。曾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19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德祥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德祥因无钱回家过年,便携刀窜至凯里市中博寻找抢劫目标,当其窜至中博二楼B栋2楼27号“小mei服装店”时,趁被害人陈某某一人关店门之际,持刀威胁陈某某并划伤其左手手背,强行劫取陈某某紫色苹果11手机一部。随后周德祥逃离现场,在北京西路中博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左手背所受刀伤为轻微伤;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45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琛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德祥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德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德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范家桃
雷 丹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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