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572号
被告人周忆清,曾用名周乐红,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居委会*组*号,现住隆回县**镇**居委会*组*号。2015年7月2日,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8月17日,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3月23号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隆回县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忆清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0日左右,被告人周忆清途经隆回县**镇**村**道旁边被害人黄某乙的一栋四层楼房时,用脚踹开屋后一楼不锈钢门进入屋内后,再以脚踹和撬棍撬门的方式破坏二楼防盗门进入二楼房间内翻找财物,没有找到值钱的财物,后在一楼拿了一根不锈钢撬棍离开。
2、2019年7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周忆清途经隆回县**镇**村路边被害人周某丙一栋三层楼房时,绕到房子后面,用脚踹开屋后一楼不锈钢门进入屋内,利用锄头和撬棍将二楼防盗门撬开,在二楼一间卧室衣柜内的抽屉里面盗走现金1700余元。
3、2019年7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周忆清途经过隆回县**镇**村时,发现被害人卢某某的一栋三层楼房无人居住,于是绕到房屋后门,用脚踹开一楼屋后不锈钢门进入屋内,在二楼一间卧室床头柜里面盗得两包软中华香烟,共价值人民币1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领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黄某甲、刘某某、周某乙、卿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丙、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忆清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忆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忆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剑锋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忆清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被告人周忆清的释放证明书;
3.证人名单:黄某甲、刘某某、周某乙、卿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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