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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志刚贩卖毒品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周志刚,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街道**村委会**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5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志刚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周志刚在博罗县**街道**大道**加油站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殷某某吸食。2019年7月27日周志刚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同年8月1日,周志刚被转为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志刚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多次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志刚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兰

2020429

附:

    1.被告人周志刚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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