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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志和、李某某、白某某开设赌场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周志和(绰号“老周”),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2197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城固县**镇**村**组,现住北京市西城区**街**号**房。1999年5月、2008年5月因盗窃分别被劳动教养二年、一年六个月;2002年12月、2004年1月因偷窃分别被行政拘留十日,2003年7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戒毒三个月,2005年2月因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被行政拘留三日,2008年1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三日;1992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1年3月24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2年9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7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96********,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街**委**组,现住北京市丰台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别名“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73********,满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号,现住北京市东城区**街**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志和、李某某、白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周志和、李某某、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周志和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白某某等,在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8号金霖酒店内,使用电脑以“百家乐”形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周志和、李某某、白某甲于2019年12月31日被民警当场查获;涉案电脑、赌资等已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在案的电脑、POS机、手机等;2.书证:起赃经过、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志和、李某某、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志和、李某某、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志和、李某某、白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周志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白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海燕    

检察官助理:贾嘉楠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均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伍册。

3.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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