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萝检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周志广,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鹤岗市兴山区**花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萝北县凤翔镇**场**组**号)。1995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8月10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宝泉岭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盗窃被萝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萝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萝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志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周志广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4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25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4月18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3日上午,被告人周志广流窜至萝北县凤翔镇林中家属房**号,撬窗进入何某某家中,盗窃红双喜香烟2条,现金人民币1200元。香烟被周志广吸食,现金被其用于个人花销。经鉴定香烟价值人民币211.34元。
2、2019年10月21日上午10时,被告人周志广流窜至鹤岗市新华镇4委平房徐某某家中,周志广从南侧窗户进入,进屋翻找财物未果后在徐某某家中吃了一碗泡面,之后逃离现场。
3、2019年10月23日上午,被告人周志广流窜至萝北县凤翔镇一委八组三十六号老四校附近,推窗进入丁某某家中,盗窃苹果6玫瑰金色手机一部。经鉴定苹果6玫瑰金色手机价值人民币392元。
4、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周志广流窜至萝北县凤翔镇18委凤西加油站西侧,撬窗进入赵某某家中,进屋没有翻找到物品,之后逃离现场。
5、2019年10月26日上午,被告人周志广流窜至萝北县凤翔镇加油站西侧18委15组**号,撬窗进入唐某某家中,盗窃面值1元旧版人民币22元,梅图案黄金耳钉1对。经鉴定耳钉价值人民币653元。
6、2019年10月26日上午,被告人周志广流窜至萝北县凤翔镇加油站西侧18委一户平房。砸碎玻璃进入吴某某家,进屋未翻找到财物,之后逃离现场。
7、2019年11月1日下午,被告人周志广流窜至萝北县凤翔镇林中家属房**号,砸碎玻璃进入何某某家,盗窃OPPO R9TM金色手机一部,100元零钱,现金被周志广用于个人花销。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7元。
8、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周志广流窜至萝北县凤翔镇东明乡红光小学西侧一户平房,撬窗进入宋某某家,盗窃林海灵芝香烟6条,大米10斤、大马哈鱼2斤、猪肉4斤。香烟被周志广吸食部分,大米、鱼、猪肉被其半路扔掉。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53元。
9、2019年11月23日上午9时,被告人周志广流窜至萝北县凤翔镇4委10组一户平房。撬窗进入汪某某家,用火将电缆线外皮焚烧后,将电缆线内铜线取出带走,铜线被周志广出售,得款人民币300余元,被周志广用于个人花销。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4元。
被告人周志广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4352.34元。
经侦查被告人周志广于2019年12月13在黑龙江省鹤岗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周志广户籍证明、抓捕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
2. 证人孟某某、丰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何某某、赵某某、唐某某、吴某某、徐某某、汪某某、丁某某、宋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周志广的供述和辩解;
5. 萝北县烟草专卖局证明、萝北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6. 现场勘查、辨认、检查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周志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志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志广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志广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志广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良巍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志广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 量刑建议书;
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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