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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志强盗窃罪案)_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周志强,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6011973********,汉族,初中文化,系丹江口市**腔诊所**,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地湖北省丹江口市**路**号,现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丹江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志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周志强骑自行车来到丹江口市碧水方圆小区门口停车场寻找未上锁车辆,发现被害人张周志强的卡迪拉克轿车(红色,车牌号鄂C****3)后备箱未上锁,遂将车内放置的一箱( 6瓶) 52°1618五粮液白酒和三瓶半42°稻花香小珍品一号白酒盗走。

2020年5月某晚22时许,被告人周志强来到丹江口市丹二路中医院旁金属大楼小区,攀爬至戴周志强闲置的住房二单元302室内,连续三天晚上多次攀爬至302室内,把22瓶52°白瓷瓶五粮液酒、20瓶53°白瓷瓶飞天茅台酒、4瓶茅台集团天朝上品(贵人)53°白酒、1 盒70°石花霸王醉二十年窖藏酒、1盒金骏眉王者风范茶叶、1盒金骏眉御品天下茶叶、1盒金枝玉叶铁观音茶叶、1盒带茶具的一品天下铁观音茶叶盗走。

2020年7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周志强在途经丹江口市汉江新天地“厨哥味道”餐厅后门时,发现生产路停车带上李某甲停放的哈弗H7SUV(白色,车牌号鄂C****0)副驾驶后排位置车窗未关闭,遂将手伸进车窗内,将车内一个黑色“CavnKen”双肩皮质背包及一个印有“趵突泉”字样的暗红色的无纺布手提袋盗走。黑色双肩背包装有一台2016款银白色的“苹果牌”Macbook PRO 笔记本电脑、一个黑色皮质钱包、一把黑色“天堂牌”折叠雨伞、1个白色“苹果牌”手机充电器和1个白色“苹果牌”电脑充电器,无纺布手提袋装有两条棕色“泰山牌”香烟。周志强窃取后将笔记本电脑和其他物品分2处藏匿后去上班。19时许周志强下班后在将所盗赃物转移回家时,被在其自行车旁等候的民警抓获。

经丹江口市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019年9月2日,周志强盗窃物品价格为6135元;2020年5月,周志强盗窃物品价值为7.562万元;2020年7月16日,周志强盗窃物品价格为3250 元;被告人周志强盗窃物品总价值为8.500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返还清单、户籍信息、辨认笔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戴周志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张周志强、胡周志强的陈述;4.被告人周志强的供述和辩解;5.湖北省丹江口市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6.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周志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志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畅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志强现羁押在丹江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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