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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志忠组织卖淫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三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周志忠,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安县**镇**村**组**号,住成都市双流区**小区****单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本院批准,于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志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 月以来,被告人周志忠伙同微信昵称为“**的温柔”(身份不明、在逃) 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数名卖淫女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周志忠要求卖淫女统一在成都市锦江区**大道**路** 号一民宿旅馆内开房提供卖淫服务,规定了卖淫的价格、服务的种类、卖淫所得分成及卖淫女上下班时间等,并由其负责招嫖,安排卖淫女的上下钟等。

2019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在成都市锦江区**大道**路** 号**栋**单元**号、**栋**单元**号、** 栋**单元**号、** 栋**单元**号内,挡获被告人周志忠纠集的卖淫人员谢某某、杨某某、赵某某、晏某某、陈某、熊某某等,同时挡获嫖娼人员袁某某、艾某某、景某某、郭某某、何某某、宋某某等人。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周志忠在成都市双流区**小区**栋**单元**号房间被公安机关挡获,同时查获并扣押其作案时使用的手机四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志忠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志忠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世华

20203月13

附:

    1.被告人周志忠现在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证据光盘四张,提讯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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