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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志林诈骗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诉刑诉〔2019〕648号

被告人周志林,男,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高邮市**小区****号(户籍所在地高邮市****村****号)。被告人周志林曾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于2009年4月17日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当日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决定提前解除司法拘留。被告人周志林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志林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周志林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志林,听取了辩护人倪文胜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21日,扬州**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某因多人催要债务离开高邮并切断通讯联系方式,该公司停产。2017年1月22日,被告人周志林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在明知该公司已经停产的情况下,采用在盖有扬州**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行政章的空白纸张上伪造工资结算单等手段,捏造其在2014年10月21日至2017年1月期间每月应领取工资人民币6000元合计人民币164200元的事实,以扬州**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为被告,向高邮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劳动报酬164200元等诉讼请求。在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志林虚构其得到钱某某留用而处理扬州**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后续房产变现及其他财产变现的事务,故而产生工资等事实,隐瞒工资结算单系其伪造等真相,致使高邮市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于2017年2月13日以(2017)苏1084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被告扬州**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志林工资164200元;案件受理费1790元,由被告扬州**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负担。基于执行上述生效的判决,扬州**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于2018年1月23日向周志林予以全额支付,上述生效判决得以履行。被告人周志林通过上述虚假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所骗取的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6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打印件、高邮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周志林供述和辩解;

4.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通话录音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志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所骗取的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三款、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秀喜

2019年108

附:

1.被告人周志林现羁押在高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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