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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志根、周江来寻衅滋事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周志根,男,1959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号。被告人周志根曾因犯盗窃罪,于1981年9月被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10月31日被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0月8日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10月11日至2015年3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5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周旭,江苏维多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江来,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江来曾因赌博,于2012年6月26日被海安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1月7日被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5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丁杰,江苏维多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志根、周江来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周志根、周江来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杨某甲、陆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志根、周江来于2015年6月至2018年1月间,为索要非法债务、强揽他人工程等,借故生非,单独或结伙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等寻衅滋事行为。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周志根于2018年1月8日,纠集被告人周江来至海安市**府邸**幢**室被害人张某甲家中帮其索要债务,被告人周江来纠集刘某某携甩棍到场。后被告人周江来打了被害人张某甲一耳光,在被害人张某甲与刘某某纠缠过程中,被告人周江来用拳头捶打被害人张某甲头部数下。

2.被告人周志根于2015年6月2日,为强揽被害人王某某部分填土工程,在海安市南莫镇柴垛村施工现场指使金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拎走,后金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推倒在烂泥地上,并用地上烂泥砸被害人王某某脸部。事后被告人周志根取得该工程的施工权。

3.被害人张某乙于2016年10月1日,因琐事与被告人周志根女儿周某某发生纠缠并引发报警。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周志根赶至现场并直接打了被害人张某乙一个耳光。

4.被告人周志根于2017年五一节前几天,为索要高利贷债务,伙同三名纹身男子至海安柏林春天工地,将被害人杨某甲从汽车上拖下来,对被害人杨某甲拳打脚踢,后被告人周志根强行拿走被害人杨某甲帝陀手表一只。

5.被告人周江来于2017年4月某日,为索要高利贷债务,在海安市**路**健身房楼上李某某宿舍内踢了被害人陆某某两脚。

6.被告人周江来于2017年年底某日,为索要高利贷债务,在海安市新概念网吧打了被害人陆某某两耳光。

案发后,被告人周志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江来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刑事判决书、施工合同、接处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杨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杨某甲、陆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志根、周江来的供述和辩解;

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江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志根、周江来借故生非,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各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江来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志根、周江来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志根、周江来共同犯罪部分,被告人周志根、周江来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志根、周江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江来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蓉

检察官助理:江斌

2020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周志根、周江来现羁押于海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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