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18〕266号
被告人周志洪(又名周波),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身份证号码432425********111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临澧县**镇**路**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8年11月13日被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1年。因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11月30日被临澧县人民法院撤销其缓刑,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2014年3月3日被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9月19日被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2月5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石门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身份证号码430726********0019,汉族,初中文化,住石门县**镇**路。因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12月18日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2月5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楚权,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身份证号码432427********5434,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石门县**镇**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11月7日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2月5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经本院批准,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石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志洪、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刘楚权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于某某,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周志洪、刘楚权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5月28日、2018年8月12日退回石门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6月28日、9月10日补查重报。期间,又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7月29日至2019年8月13日,自2018年10月11日至2018年10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4日-5日,被告人周志洪、于某某、刘楚权共计贩卖毒品179.47g。具体贩卖事实如下:
1.2018年2月4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周志洪接到吸毒人员郑某某求购毒品的电话,以人民币1000元价格卖给了郑某某甲基苯丙胺约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27g。晚上9时许,周志洪安排被告人于韩元在石门县**街道**街**酒店公路边将毒品交给郑某某。
2.2018年2月的某一天,康某某为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刘楚权,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楚权求购毒品120g,并约定价格为每克200元。刘楚权因身边没有毒品,便电话联系了被告人于某某问其朋友是否有货,于某某将刘楚权要货的消息告诉了被告人周志洪。同年2月4日晚9时许,周志洪将毒品从临澧县带到了石门县,并电话联系于坤元要其安排交易。10时许,于坤元驾车将刘楚权接到石门县**医院专家楼1栋15楼A2房间进行交易,刘楚权从周志洪手中购得1大包两小包共计约120g冰毒,并约定由刘楚权将毒品卖给康某某以后再付款。2月5日上午,刘楚权携毒品按康某某要求来到在石门县**社区准备交易时,被布控在此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从刘楚权上衣口袋中收缴1大包两小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经编号称量,三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净重共计119.38g。经公安民警布控,将前来楚江街道办**社区收取毒资的于某某抓获。
2月5日上午11时许,在于某某的带领下在石门县**医院专家楼1栋15楼A2房间将周志洪抓获,并在周志洪所休息的房间客厅茶几上查获1大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1小包疑似麻古的红色药丸以及1小包疑似麻古的绿色药丸。经编号称重,三包毒品净重共计57.82克。
上述查获毒品经取样送检,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麻古的红色药丸和绿色药丸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通话记录、聊天记录、转账明细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康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4.物证鉴定报告书;5.原始监控视频及截图;6.被告人周志洪、于某某、刘楚权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志洪、于某某、刘楚权无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周志洪、于某某、刘楚权其贩卖行为积极,均系主犯。周志洪在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第一款。刘楚权曾因贩卖毒品被刑事处罚,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学刚
2018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志洪、刘楚权现被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
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390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移送;
3.证人(鉴定人)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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