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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志行盗窃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周志行,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镇**村**组,住址同上。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5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信阳市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抓获,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志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周志行到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巷**店里,趁被害人王某某趴在桌上睡觉之时,将桌子上的一部黑色华为荣耀20i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72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7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周志行到平顶山市五一路力康网络附近,看见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现代轿车未锁车门,遂上车将车内的一个黑色挎包盗走,包内有银行卡、身份证、驾驶证以及现金2600元。案发后,被盗赃款没有退赔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发还清单、户籍证明;2.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志行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价格认定结论书;5.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志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志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3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以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盗财物部分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量刑时可酌予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君莉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志行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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