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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忠明等3人诈骗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周忠明,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4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镇**桥**组**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昆,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7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陕西省彬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诚,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11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梧州市长洲区**栋**单元**房(户籍所在地梧州市长洲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忠明、张昆、黎诚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至12月21日间,被告人周忠明、张昆、黎诚通过在游戏群发布虚假的销售网络游戏外挂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待被害人支付货款后将虚假的网络游戏外挂程序发给被害人,在被害人提出游戏外挂无法使用时,进而以需要机器码、防封码等名义继续骗取被害人财物。在实施诈骗过程中,周忠明负责在游戏群发布虚假的游戏外挂销售信息,联系被害人,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再由张昆、黎诚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给被害人,接收诈骗所得款项。经核算,周忠明、张昆、黎诚共诈骗所得人民币26135.01元。其中在2019年12月7日诈骗被害人刘某某4012元、在12月9日诈骗被害人李昆同40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忠明、张昆、黎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金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卓全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忠明、张昆、黎诚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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