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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忠桃、梁重新、许江雄等人盗窃、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周忠桃,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家住本市**村**组。曾因盗窃罪,于1990年12月被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被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仙桃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杜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仙桃市,家住**办事处**村**组**号。曾因盗窃罪,于1991年被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仙桃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梁重新,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家住**办事处**组**号。曾因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8月、2017年8月被天门市人民法院、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八个月,2018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仙桃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7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家住**办事处**村**组**。因涉嫌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仙桃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许江雄,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仙桃市,家住**镇**村**组**号。曾因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2014年、2017年被本市人民法院、天门市人民法院、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六个月、二年十个月、七个月,2018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仙桃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家住本市**办事处**村**组**号。曾因盗窃罪,分别于1990年7月、1992年6月被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三年,1995年3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家住本市**办事处**村**组。曾因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2月被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仙桃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忠桃涉嫌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以被告人杜某甲、梁重新、许江雄、鲁某某、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退回仙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同年10月28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盗窃罪

2019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周忠桃、杜某甲、梁重新、肖某某、许江雄、鲁某某、李某甲先后13次窜至本市纽芬兰酒店附近、新城壹号珍珠教育培训机构、天诚国际大酒店、第一人民医院等地,采取撬门入室等方式,盗窃现金3700元、价值总计52138元的SONY牌VPL-P500XZ型数据投影机、DriveRack牌PA2P型DBX PA2音频处理器、MCR牌CA-600型功放等物品。其中,周忠桃盗窃作案5起,盗窃物品价值12755元;杜某甲盗窃作案10起,盗窃物品价值38038元;肖某某盗窃作案3起,盗窃物品价值8593元;梁重新盗窃作案4起,盗窃物品价值35270元;许江雄盗窃2起,盗窃物品价值14072元;鲁某某盗窃作案4起,盗窃物品价值11025元;李某甲盗窃作案2起,盗窃现金37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13日晚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纽芬兰酒店附近,将王某某放在面包车内的现金700元盗走。

2、2019年1月20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干河派出所对面巷子里,用随身携带的铁丝勾开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货车的车门,将姚某某车内的现金3000元盗走。

3、2019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周忠桃、杜某甲、鲁某某在本市天诚大酒店,将该酒店一楼江南水乡宴会厅内一套婚庆音响设备盗走,其中的一台Famousound牌MAX4300型功放价值2432元。

4、2019年1月29日晚,被告人周忠桃、杜某甲在本市新城一号珍珠教育培训机构,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将该机构培训音响器材盗走,其中的YAMAHA牌MC12XU型调音台、16U航空柜等价值1993元。

5、2019年2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忠桃、杜某甲、肖某某、鲁某某在本市天诚大酒店,将该酒店三楼金风厅的音响功放设备盗走,其中的4个音柱价值540元。

6、2019年2月18日晚,被告人周忠桃、杜某甲、肖某某、鲁某某在本市第一人民医院,将该医院四楼学术报告厅的音响设备盗走,其中的SONY牌VPL-P500XZ型数据投影机等物品价值7640元。

7、2019年3月2日晚,被告人许江雄、梁重新在本市第一中学附近肖师傅餐馆门前,将被害人张某某存放在白色奥迪小轿车内的价值10400元的4瓶五粮液白酒、4瓶茅台白酒及一条黄某某香烟盗走。

8、2019年4月18日晚,被告人周忠桃、杜某甲在本市天诚大酒店,将该酒店三楼金牌厅的一套音响设备盗走,其中的话筒接收器等价值150元。

9、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梁重新、杜某甲在本市刘口小区,将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3150元的电动三轮车盗走。

10、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杜某甲、梁重新、许江雄在本市沙嘴菜场附近,将杜某乙工地上900个扣件盗走。后杜某甲销赃获款2700元,三被告人各分得900元。

11、2019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杜某甲、肖某某、鲁某某在本市天诚大酒店,将该酒店三楼金牌宴会厅一套音响设备盗走,其中的MCR牌CA-600型功放、BEHRINGER牌FBQ3102型前级调音台价值413元。

12、2019年5月2日晚12时许,被告人杜某甲伙同梁重新在本市财政局东边巷子鑫成宾馆附近,将刘某某放在面包车内价值18048元的4箱贝唯他牌奶粉盗走。

13、2019年5月10日晚,被告人杜某甲在本市刘口高架桥附近,将楚天食府内一台Philips显示器及电脑主机盗走。随后,杜某甲将盗来的显示器送给了周忠桃。

案发后,办案民警将追回的部分被盗物品发还给被害人李某乙、邱某某、金某某、刘某某等。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4年间,被告人周忠桃先后二次在武汉市汉口火车站附近购得两支土铳,之后,周忠桃将该两支土铳放在自己家中。2019年5月14日,仙桃市公安局民警在周忠桃家中查获土铳两支、猎枪子弹6发、仿“64”手枪子弹4发。经鉴定,从周忠桃家中查获的两支土铳为枪支。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9年5月14日,仙桃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肖某某存放在家中重7.97克的毒品麻果84片和重5.4克的毒品冰毒查获。经鉴定,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邱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2、扣押的音响设备等物证;3、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4、视听资料;5、鉴定意见书等;6、被告人周忠桃、杜某甲、肖某某、梁重新、鲁某某、李某甲、许江雄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忠桃、杜某甲、肖某某、梁重新、鲁某某、李某甲、许江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忠桃、杜某甲、肖某某、梁重新、鲁某某、李某甲、许江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周忠桃还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被告人肖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周忠桃的刑事责任,以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肖某某的刑事责任,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杜某甲、梁重新、鲁某某、李某甲、许江雄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忠桃、梁重新、许江雄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周忠桃、杜某甲、肖某某、鲁某某、李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忠桃一年十个月,罚金一万元;建议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周忠桃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建议判处周忠桃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杜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梁重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许江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秀华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忠桃、杜某甲、肖某某、梁重新、鲁某某、李某甲、许江雄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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