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忠福、蒋某某等贩卖毒品案、范某某贩卖毒品、诈骗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蒋某某,曾用名蒋某某,女,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985********,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岳池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因其系怀孕期妇女不宜收监执行刑罚,于2019年11月6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重新办理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11964********,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地四川省凉山州宁南县**镇**路**号**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忠福,绰号“走私贩”,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5********,文盲,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6月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9年3月刑满释放;因犯流氓罪,于1994年2月22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6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8年10月23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7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绰号:大某某,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9********,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地四川省岳池县**镇**街**号**楼**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2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9日以被告人张某某、周忠福、蒋某某、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1日退回岳池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岳池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7日、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30日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以10000元出售35克毒品冰毒的价格,在收取被告人范某某10000元毒资后,于2019年10月2日将5克毒品冰毒贩卖给范某某;2019年10月5日左右,张某某在贩卖剩余30克毒品冰毒的过程中,因范某某欠其钱,便以30克辅料代替真的毒品冰毒交付给范某某。

2、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岳池县九龙九龙大街新车站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将0.25克左右毒品冰毒贩卖给杨某甲。

3、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岳池县九龙大街新车站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将0.25克左右毒品冰毒贩卖给杨某甲。

4、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吕某某家中,以200元的价格将0.2克左右毒品冰毒贩卖给吕某某。

5、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岳池县九龙镇南溪花园桥边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将0.2克左右毒品冰毒贩卖给吕某某。

6、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范某某在自己位于岳池县**镇**街**号住房的楼下,以200元的价格将0.2克左右毒品冰毒贩卖给黄某某。

7、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范某某在自己位于岳池县**镇**街**号住房的楼下,以200元的价格将0.2克左右毒品冰毒贩卖给黄某某。

8、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范某某在岳池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的住处被岳池县公安局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扣押红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从其渝AY****轿车内扣押白色晶体状物品疑似物一包,经岳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用LE2002E/02电子天平称量,毒品疑似物共重0.2克,经四川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9、2019年10月5日左右,被告人周忠福在杨某乙处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25克左右毒品冰毒。2019年10月3日左右,被告人周忠福在岳池县九龙镇东门外师范校对面水果摊附近,以4400元的价格将1.3635克左右毒品麻古及1.5克左右冰毒贩卖给被告人蒋某某。

10、2019年10月10日左右,被告人周忠福在岳池县九龙镇园田路“**宾馆”巷道内,以5700元的价格将1.5克左右毒品冰毒贩卖给被告人蒋某某。

11、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周忠福岳池县**镇**街**号**室住处被岳池县公安局抓获,并从其住处扣押毒品疑似物3包,经岳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用LE2002E/02电子天平称量扣押疑似毒品共重5.6克,经四川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12、2019年10月3日或4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岳池县九龙镇**,以200元的价格将0.5克左右毒品冰毒贩卖给秦某某。

13、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岳池县防疫站后大门,以200元的价格将0.5克左右毒品冰毒贩卖给秦某某。

14、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岳池县**,以200元的价格将0.5克左右毒品冰毒贩卖给秦某某。

15、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岳池县城关中学黄桷树花台处,以200元的价格将0.5克左右毒品冰毒贩卖给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周忠福、蒋某某、范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周忠福、被告人蒋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忠福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某某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某某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范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瑶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周忠福、范某某现被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被告人蒋某某(1395969****)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