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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悦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182号

被告人周悦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巷**号。2016年12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同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悦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叶品文的见证下对被告人周悦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周悦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周悦成在其位于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长清路5号5幢夹4房的住所内,容留吸毒人员罗某某、周某某、黄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当天20时许,民警在该处将其捉获,并缴获冰壶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悦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2.证人罗某某、周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物证(照片);

5.  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悦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悦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悦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悦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悦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悦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世鸿

检察官助理:赖阳豪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悦成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4. 涉案物品:冰壶1个(暂扣于开平市公安局,待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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