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周慧,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91********,汉族,大学肄业,无业,住江苏省睢宁县**小区。被告人周慧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江苏省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江苏省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毅,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睢宁县**小区。被告人孙毅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5年被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孙毅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江苏省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慧、孙毅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上述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周慧、孙毅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共谋,由被告人周慧化名“孙某甲、“陈某甲,通过聊天软件与单身男子谈对象,被告人孙毅化名“孙某乙”、“陈某乙”冒充其父亲、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冒充其表姐,待骗取单身男子信任后,以索要见面礼、彩礼、购买三金等为由,实施诈骗六起。经鉴定,被告人周慧、孙毅骗取的现金及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61218.2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间,由被告人周慧化名“孙某甲”通过聊天软件与单身男子刘某某谈对象,被告人孙毅化名“孙某乙”冒充其父亲,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冒充其表姐,以索要见面礼、彩礼、购买“三金”等为由,骗取刘某某现金、首饰及衣服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37575.4元。
2.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间,由被告人周慧化名“孙某甲”通过聊天软件与单身男子丁某某谈对象,被告人孙毅化名“孙某乙”冒充其父亲,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冒充其表姐,以索要见面礼、彩礼、购买“三金”等为由,骗取丁某某现金、首饰及衣服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88814.3元。
3.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间,由被告人周慧化名“陈某甲”通过聊天软件与单身男子陈某某谈对象,被告人孙毅化名“陈某乙”冒充其父亲,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冒充其表姐,以索要见面礼、彩礼、购买三金等为由,骗取陈某某现金、首饰及衣服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00509.5元。
4.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间,由被告人周慧化名“陈某甲”通过聊天软件与单身男子程某某谈对象,被告人孙毅化名“陈某乙”冒充其父亲,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冒充其表姐,以索要见面礼、彩礼、购买三金等为由,骗取程某某现金、首饰及衣服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35212元。
5.2019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由被告人周慧化名“陈某甲”通过聊天软件与单身男子沈某某谈对象,被告人孙毅化名“陈某乙”冒充其父亲,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冒充其表姐,以索要见面礼、彩礼、购买三金等为由,骗取沈某某现金、首饰及衣服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69207元。
6.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间,由被告人周慧化名“陈某甲”通过聊天软件与单身男子张某某谈对象,被告人孙毅化名“陈某乙”冒充其父亲,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冒充其表姐,以索要见面礼、彩礼等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29900元。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周慧、孙毅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
2.证人仝某某、尤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丁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慧、孙毅及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慧、孙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慧、孙毅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应当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一心
2020年5月20日
附:
1. 被告人周慧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毅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866页;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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