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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成骏职务侵占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373号

被告人周成骏,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103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室,工作单位**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任销售部经理助理。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忠华、杭潇洒,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成骏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公司与海南**有限公司、海口**有限公司、海南**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2015-2016年度**制作合同》、(2017-2018年度**制作合同》。2016年3月18日,被告人周成骏应聘到**公司工作,任该公司营销部策划专员,其主要职责是采购营销资产物料。周成骏在职期间,其经手的业务主要是与海南**有限公司、海口**有限公司、海南**有限公司的物料采购制作广告、喷画等业务。自2016 年12 月份开始至2019 年12 月份,被告人周成骏发现公司对于物料采购验收把关制度不严、监管不到位的管理漏洞,产生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资金的想法,遂与海口**有限公司的法人闭某某(另案处理)、海南**有限公司的法人朱某某(另案处理)及海南**有限公司的法人柯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合谋,约好扣除税点以后双方大概五五分成的比例。周成骏与以上三名同伙内外勾结,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被告人周成骏在《**审批表》审批通过后,使用多次重复下采购订单等方式,出具采购订单交给闭某某等三人,由上述三家公司法人代表闭某某等三人在采购订单上盖公司章并虚开增殖税发票交给被告人周成骏,被告人周成骏则按照公司内部资产购置和财务报销流程,再通过《**审批表》进行财务报销,在没有收到物料的情况下,假冒李某某、冯某某等多名公司同事在《验收单》签名,多次向**公司财务部报销,**公司陆续把款项转账给以上三家公司,因闭某某等三人购买了恒大房产,部分应付款项则用应收的购房款冲抵。

经司法会计鉴定,周成骏伙同他人共同侵占了**公司资金共人民币14512141.57元:其中被告人周成骏伙同**公司法人代表闭某某侵占了人民币10970202.13元、伙同**公司法人代表柯某某侵占了人民币2442611.65元、伙同**公司法人代表朱某某侵占了人民币1099327.79元。以上三名同伙的公司收到**公司支付款项后,扣除相应的比例后,按照被告人周成骏的指示,闭某某使用自己和妻子王某甲的银行账户陆续分别转账人民币1947623元、人民币3635636.4元至周成骏母亲陈某某的银行账户,柯某某使用妻子盛某某的银行账户陆续转账人民币1779444元至周成骏母亲陈某某的银行账户,朱某某将人民币672854元陆续存入一张名为徐某某的银行卡并交付给周成骏使用。周成骏分得赃款共计人民币8035557.4元,其余三名同伙闭某某、柯某某和朱某某各分得人民币5386942.73元、人民币663167.65元和人民币426473.79元。经查,周成骏使用大部分赃款用于购买**苑**区**栋**单元**房、**小区**栋**房和**小区**栋**室,其余赃款用于挥霍。案发后,周成骏已经退还人民币2847566元给被害单位**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

2.书证:受案登记、报案书、授权委托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说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单、犯罪嫌疑人家属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承诺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集团海南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的情况材料、说明、劳动合同书、人事任免通知、工资表、海南**、海口**、海南**公司机读档案、《**合同》、银行流水单、商品房买卖合同、闭某某等人提供项目明细单、退赃收据及材料、对账说明、**公司财务报销凭证;

3.证人闭某某、朱某某、柯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常某某、关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周成骏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报告;

7.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

8.光盘五张含银行流水单电子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成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成骏作为公司在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4512141.5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额巨大,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周成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2. 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多次职务侵占。3.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部分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成骏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建议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世锋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涉案财物见扣押清单,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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