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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户彬、王华银等盗窃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刑检刑诉〔2019〕663号

被告人周户彬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组。201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2年3月15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5年1月30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2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华银,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镇**村**组**号。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7年5月12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4年4月14日因犯盗窃被判处拘役5个月,2014年6月2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1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17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2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享木,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镇**村**组。2009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3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户彬、王华银、张享木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三名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8日5时许,被告人周户彬伙同王华银经共谋后来到龙泉驿区十陵街道下街69号“宏军大酒店”院内,由被告人周户彬望风接应,被告人王华银进入院内,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民鑫”牌电动自行车盗走,销赃获款分赃耗用。该被盗电动自行车后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90元。

2、2019年7月24日3时许,被告人周户彬伙同张享木经共谋后来到龙泉驿区洛带镇子华中街129号17栋1号“乐嘉超市”外,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纪安特”牌电动三轮车盗走,销赃获款分赃耗用。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510元。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周户彬、王华银、张享木分别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户彬分别伙同王华银、张享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户彬、王华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此 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冬梅

2019年11月21日

附:

    1.三被告人现押于龙泉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监控视频光盘1张、散件壹页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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