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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振敲诈勒索、保险诈骗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678号

被告人周振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51979********,汉族,中专文化,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街道**路**号**室,系宁波**物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2018年9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依法批准,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振涉嫌敲诈勒索、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2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初至6月期间,被告人周振伙同李某某、刘某某、沈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港口码头走私人员为目标,以其员工、朋友为纽带,构成以李某某为首要分子,周振、刘某某、沈某某、周某某、郑某某等人为重要成员,孟某某、王某某、孙某某、方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宁波市、舟山市等地港口码头,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由被告人周振负责向李某某提供走私信息,李某某负责纠集人员采用车辆拦截走私集卡车以不给好处就报警相要挟的方式,迫使走私人员支付相应财物,最后由被告人周振、李某某按照五五等相应比例进行分赃,事后双方再按照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分给各自所纠集的敲诈人员。该恶势力组织先后在浙江省宁波市、舟山市等地作案,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另,被告人周振伙同他人实施保险诈骗犯罪。

具体分述如下:

1敲诈勒索

1、2019年2月14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周振得知走私

信息后,即通知李某某召集人员前去敲诈走私人员并伙同他人赶赴走私现场。李某某遂纠集刘某某等人,在宁波市象山西泽码头,以上述方式向走私人员顾某某等人索得人民币60 000元。

2、2019年2月23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周振得知走私

信息后,即通知李某某召集人员前去敲诈走私人员并伙同他人赶赴走私现场。李某某遂纠集刘某某等人,在北仑集装箱码头**货柜附近,以上述方式向走私人员顾某某等人索得人民币150  000元。

3、2019年2月24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周振得知走私

信息后,即通知李某某召集人员前去敲诈走私人员。李某某遂纠集刘某某等人,在北仑集装箱码头**货柜附近,以上述方式向走私人员顾某某等人索得人民币60 000元。

4、2019年2月27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周振得走私信息后,即通知李某某召集人员前去敲诈走私人员并伙同他人赶赴走私现场。李某某遂纠集刘某某等人,在北仑集装箱码头**货柜附近

路口,被人开车驱赶,当晚未获利。

5、2019年3月6日晚上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周振得知走私信息后,即通知李某某召集人员前去敲诈走私人员并伙同他人赶赴走私现场。李某某遂纠集刘某某等人,在象山石浦一码头,以上述方式向走私人员顾某某等人索得人民币60 000元。

6、2019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周振得知走私信息后,即通知李某某召集人员前去敲诈走私人员。李某某遂纠集刘某某等人,在宁海**船厂附近,以上述方式向走私人员顾某某等人索得人民币60 000元。

7、2019年6月1日晚上,被告人周振得知走私信息后,即通知李某某召集人员前去敲诈走私人员。李某某遂纠集刘某某等人,在舟山市册子岛一码头,以上述方式向走私人员顾某某等人索得人民币90 000元。

2保险诈骗

2018年2月7日下午,宁波**物流有限公司员工谢某甲(另案处理)无证驾驶该公司车牌号为浙B89****的集装箱货车,从宁波北仑穿山港开往宁波镇海蛟川,在高速蛟川出口的匝道上,和车牌号为浙B27998的集装箱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谢某甲因无证驾驶,遂同对方事故车辆驾驶员钱某某(另案处理)协商,谢某甲找一有驾驶证的人员来顶包处理此事故。后谢某甲电话给其公司的车队领班任某某(另案处理)和公司领导被告人周振,协商由任志峰顶包处理该事故。被告人周振和任志峰均表示同意,后任志峰驱车赶至事发地,报警并处理后续事故,被告人周振代表**物流公司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索赔141664元。后**物流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收到中国人寿赔付的141664元。2018年9月17日,**物流有限公司已将诈骗所得款项全额退赔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并取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宁波**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银行转账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俞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振及同案犯李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辩论笔录:辩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振伙同李某某等人以威胁等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振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是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李某某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第一、三款,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周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第一、四款,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振作为宁波**物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对宁波**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发生的事故编造虚假原因,伙同他人为本单位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勇、章祺睿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振现羁押于北仑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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