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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援诈骗案)_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周援,曾用名周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1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栋**室。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5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援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被告人周援通过曹某某认识了被害人王某某,以其妹妹周某甲是小太阳幼儿园的法人代表,正在开发关心下一代社会实践体验园项目,可以帮被害人王某某拿到此项目的附属工程为由,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2017年8月10日至2018年6月期间,王某某分多次给被告人周援共计6.66万元工程信用金。经查,周援将这66600元用于自己消费,并未向小太阳幼儿园谈及该工程事宜。

案发后,被告人周援系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曹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周援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骗取被害人6.66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援诈骗6.66万元,系累犯,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援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邝良聪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援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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