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周支超,男,194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6194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支超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支超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周支超与其三弟周某甲因琐事在周支超家的院子里发生争吵,周某甲将周支超打倒在地,周支超爬起来后到堂屋西门后面拿了一根较长的钢管追赶周某甲,追到院门外两三米处,周支超手握钢管朝周某甲后脑勺打了一棍,又朝其左小腿内侧打了一棍,周某甲当场倒地头部出血,后周某甲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经安徽省凤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甲的死亡原因是颅脑损伤、颅内出血,易挥动、质量较大、质地教硬的圆柱形类棍棒打击可以形成。
案发后,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周支超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周某乙、周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支超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支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支超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陆 佳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支超现被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补充材料三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