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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政君、王鹤等诈骗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某某检一部刑诉〔2020〕842号

被告人周政君(曾用名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86********,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宣恩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于2015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灵璧县冯庙镇高安村高安庄六组169号。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7月18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不执行)。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鹤,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05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秦格,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4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鲍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老集镇南于楼行政村前孙庄11号1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邢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镇**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戢某甲(曾用名戢某乙),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200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松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程某甲(曾用名程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96********,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丰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99********,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石某乙(曾用名石某丙),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6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定边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游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1025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政君君、高某某、秦格、王鹤、鲍某某、石某甲、宋某某、赵某甲、陈某甲、邢某甲、刘某甲、陈某乙、王某乙、戢某甲、程某甲、黄某甲、谭某甲、李某甲、石某乙、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26日、自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27日至2月10日、自2020年4月11日至4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期间,李某丙、杨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先后在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金宇商务楼12楼、国光大厦2楼成立浙江够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微创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微创公司)、温州微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微达公司)、温州帝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招募被告人周政君君、高某某、秦格、王鹤、鲍某某、石某甲、宋某某、赵某甲、陈某甲、邢某甲、刘某甲、陈某乙、王某乙、戢某甲、程某甲、黄某甲、谭某甲、李某甲、石某乙、游某某等人加入公司,并由被告人周政君君、高某某、王鹤、秦格、鲍某某、石某甲等人到南通、东莞、潍坊、常州、无锡、苏州、佛山等地开设公司代理购低网等业务,以犯罪集团的形式实施诈骗。该犯罪集团统一管理、分工明确,分设老板、总经理、财务、业务主管、谈单手、话务员等岗位。先由各话务员逐一致电被害人,以可办理低利息、无抵押贷款、购低网代代卡有贷款功能等理由,引诱被害人前来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在被害人按约来到公司后,由各谈单手向其推荐公司的购低网代代卡,并故意混淆办理代代卡与申请贷款之间的关系,引诱被害人签订办卡合同,继而骗取被害人“贷款费用”人民币5800元(温州帝壹公司为人民币6800元,以下货币币种均为人民币)。在被害人事后质疑贷款未能发放时,业务主管就以被害人征信存在问题、所核查的亲朋好友没有接听电话等为由,将贷款不能按约发放的责任推脱给被害人一方,并告知被害人可过段时间再次申请贷款,以此搪塞被害人,其间,集团诈骗数额超过1000万元。被告人周政君、高某某、秦格、王鹤、鲍某某、石某甲、宋某某、赵某甲、陈某甲、邢某甲、刘某甲、陈某乙、王某乙、戢某甲、程某甲、黄某甲、谭某甲、李某甲、石某乙、游某某在犯罪集团工作期间,集团诈骗数额均超过100万元。经查,被害人黄某乙、王小孩均等人系在平阳县内被骗。各被告人参与该公司期间,个人最低业绩及个人非法获利具体情况如下:

被告人周政君于2017年5月至2018年11月在该集团先后担任话务员、谈单手、主管及南通国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个人非法获利12万余元,个人业绩至少160余万元。被告人高某某于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在该集团担任谈主管及东莞分公司负责人,个人非法获利3万余元,个人业绩至少30余万元。被告人王鹤于2017年3月至2018年在该集团先后担任话务员、谈单手、主管及潍坊汇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个人非法获利7.7万余元,个人业绩至少100余万元。被告人秦格于2017年初至2018年9月在该集团先后担任话务员、主管及常州百纵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个人非法获利6万余元,个人业绩至少80余万元。被告人鲍某某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在该集团先后担任话务员、主管及无锡三一微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苏州三一微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个人非法获利5万余元,个人业绩至少60余万元。被告人石某甲于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在该集团先后担任话务员、见习主管、佛山金罗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个人非法获利4万余元,个人业绩至少 100万余元。被告人宋某某于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在该集团担任话务员员、主管等职务,个人非法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赵某甲于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在该集团先后担任话务员、主管,个人非法获利15万余元,个人业绩至少20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甲于2017年上半年至2018年9月在该集团先后担任话务员、谈单手,个人非法获利11万元,个人业绩至少159万余元。被告人邢某甲于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在该集团先后担任话务员、主管,个人非法获利7万余元,个人业绩至少100万余元。被告人陈某乙于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在该集团先后担任话务员、主管,个人非法获利7万余元,个人至少业绩7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甲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在该集团先后担任话务员、主管,个人非法获利6万余元,个人业绩至少82万余元。被告人王某乙于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份在该集团先后担任话务员、谈单手,个人非法获利18万元,个人业绩至少200余万元。被告人戢某甲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在该集团先后担任话务员、谈单手,个人非法获利7万余元,个人业绩至少100余万元。被告人程某甲于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在该集团先后担任话务员、谈单手,个人非法获利5万余元,个人业绩至少60余万元。被告人黄某甲于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在该集团先后担任话务员、谈单手,个人非法获利5万余元,个人业绩至少40余万元。被告人谭某乙讳于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在该集团先后担任话务员、谈单手,个人非法获利4万余元,个人业绩至少40余万元。被告人李某甲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在该集团先后担任话务员、谈单手,个人非法获利3万余元,个人业绩至少20余万元。被告人石某乙于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在该集团先后担任话务员、谈单手,个人非法获利2万余元,个人业绩至少30余万元。被告人游某某于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在该集团先后担任话务员、谈单手,个人非法获利2万余元,个人业绩至少13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邢某甲于2019年10月17日12时许在湖北省阳新县浮屠镇荻田街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鲍某某于2019年8月5日20时15分许在江苏省苏州市南门二村18幢310室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赵某甲于2019年8月19日11许在瑞安市仙降大坑村一出租房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周政君于2019年8月6日19时30分许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世博嘉园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程某甲于2019年8月14日16时40分许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路15号卓远国家大厦1501室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于2019年8月14日14时55分许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路15号卓远国家大厦1501室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8月12日16时40分许在福建省福鼎市嵛山镇鱼鸟村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乙于2019年8月12日16时40分许在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泽林镇兴桥村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秦格于2019年8月29日17时许在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梧慈路207号大城管家108室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谭某甲于2019年8月30日18时40分许在湖北省恩施市土桥大道旁出租房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乙于2019年10月3日16时许在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城中路河滨路路口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游某某于2019年9月29日9时许在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北村75号602室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9月6日19时许在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水塔头村卫生室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王鹤于2019年9月9日20时30分许在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宝龙广场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戢某甲于2019年9月9日11时许在江西省共青城市服装小镇B区16幢5楼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11时许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上江路198号经开区商务广场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8月11日上午在湖北省宜城市交通路下坡处斑疤痘敏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10月15日11时许到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瑶溪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8月28日19时13分许在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中央公园3幢5011室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向随后赶至的公安民警投案。被告人石某乙已退出赃款人民币11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购低网金卡;

2.书证:户籍信息、银行账户明细、工商登记信息、微信聊天记录、销售合同、收款收据、客户知悉书、退赃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报案信息、银行及支付宝等转账记录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丁、范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乙等70人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政君、高某某、秦格、王鹤、鲍某某、石某甲、宋某某、赵某甲、陈某甲、邢某甲、刘某甲、陈某乙、王某乙、戢某甲、程某甲、黄某甲、谭某甲、李某甲、石某乙、游某某及同案刘某乙、黄某丙、苏某某、谢某某、李某丁光、李某戊、陈某戊、李某己、胡某甲、刘某丙、赵某乙、申某某、郑某某、袁某某、颜某某、胡某乙、李某庚、刘某丁、邢某乙、万某某、常某某、李陈某、陈某庚、练某某、胡某丙、邱某某、兰某某、徐某某、李某辛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中提取的电子数据、工资及业绩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鲍某某、宋某某、赵某甲、陈某甲、邢某甲、刘某甲、陈某乙、王某乙、戢某甲、程某甲、黄某甲、谭某甲、李某甲、石某乙、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政君、高某某、秦格、王鹤、鲍某某、石某甲、宋某某、赵某甲、陈某甲、邢某甲、刘某甲、陈某乙、王某乙、戢某甲、程某甲、黄某甲、谭某甲、李某甲、石某乙、游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政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政君、高某某、秦格、王鹤、鲍某某、石某甲、宋某某、赵某甲、陈某甲、邢某甲、刘某甲、陈某乙、王某乙、戢某甲、程某甲、黄某甲、谭某甲、李某甲、石某乙、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高某某犯罪以后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政君、秦格、王鹤、鲍某某、石某甲、宋某某、赵某甲、陈某甲、邢某甲、刘某甲、陈某乙、王某乙、戢某甲、程某甲、谭某甲、李某甲、石某乙、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存勇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邢某甲、赵某甲、陈某甲、周政君、谭某甲、高某某、王某乙、秦格、石某甲、陈某乙、王鹤、李某甲、宋某某、程某甲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戢某甲、游某某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秦格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鲍某某、石某乙取保候审在各自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2723页。

3.购低网金卡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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