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721号
被告人周敢年,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天门市**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并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敢年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敢年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周敢年伙同易文激(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易文激驾驶面包车载周敢年到武汉市汉阳区国博大道往三环线方向出口处实施盗窃,共盗得道路旁排水渠球墨铸铁沟盖板112块,价值人民币8064元。次日2时许,被告人周敢年和易文激驾车至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北路汉桥路路口被公安民警盘查,易文激驾车冲卡至汉阳大道红光路路口被公安民警逼停,被告人周敢年被当场抓获,易文激逃跑,面包车内被盗沟盖板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指认照片;2.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戒毒证明等书证;3.报案材料及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抓获、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7.被告人周敢年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敢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敢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敢年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敢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敢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钰
检察官助理:胡雪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敢年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补充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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