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西省上犹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犹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至同年5月27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趁其女朋友伍某某熟睡之际,多次在凌晨期间登陆伍某某的支付宝,通过扫码转账的方式将3896元转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内。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路******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凤至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证据目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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