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北检刑诉〔2020〕1631号
被告人周敬远,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车**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敬远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敬远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周敬远伙同岩某某(另案处理),从董某某、严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处购得20余家公司登记注册及对公账户全套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公司印章、法人私章、财务章、网银U盾等),后转售给他人(身份不详),个人非法获利2000余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照片、旅馆住宿记录、顺丰速运邮寄单、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租房协议、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签约申请书、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公司章程、账户管理协议、销户申请书等;
3.证人方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敬远及同案人员董某某、严某某、许某某等人的供述;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查记录。
(二)开设赌场
2019年9月底至同年10月29日,被告人周敬远在王某某、董某甲、董某乙(三人均已判决)、董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开设的位于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白岩村山上、四兄绳业后面山上、东山村山上等地的赌场内负责打后场图9天,个人非法获利约1400元。期间,该赌场以“捺六名”方式组织他人赌博,抽头获利约5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敬远及同案犯董某甲、王某某、张某某、董某丁、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朱某某等人的供述;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敬远伙同他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敬远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敬远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敬远在开设赌场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敬远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小春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敬远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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