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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文云盗窃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周文云,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住四川省雷波县******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眉山市东坡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于2020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文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7时10分左右,被告人周文云来到四川省第四人民医院伺机行窃,7时55分左右,当其转到四川省第四人民医院三楼医生办公室时发现无人员值守,便进入办公室将受害人王某某放在值班室床上挎包内的钱包( 该包系深蓝色长款帆布钱包,钱包内有现金约5000元现金、一张大闸蟹的礼品券以及U 盘一个) 盗走。被告人周文云于2020年8月13日21时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耀二路11号附13号炫彩创新网吧内被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查获涉案的人民币600元、港币10元以及一把螺丝刀。经讯问,被告人周文云供述自己在医院行窃的挎包内只有现金3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文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文云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文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文云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红

检察官助理:谌洪斌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先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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