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周文亮,曾用名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武汉**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线路**,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村**号,现无固定住址。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文亮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1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周文亮在担任武汉**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位于武汉市汉阳区)线路**期间,隐瞒自己长期赌博且因赌博已将名下唯一房产卖出的真相,虚构需要借款进行资金周转及还信用卡账单等事实,共计骗得14名单位同事人民币1550007.26元(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所获赃款均被被告人周文亮用于网络赌博及偿还赌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周文亮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杨某某105000元,在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前偿还10000元,实际骗得95000元;
2.被告人周文亮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胡某某47000元,在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前偿还10000元,实际骗得37000元;
3.被告人周文亮以借款名义骗得被害人李某甲758951.22元。
4.被告人周文亮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甲368956.04元,在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前偿还10400元,实际骗得358556.04元;
5.被告人周文亮以借款名义骗得被害人窦某某25000元;
6.被告人周文亮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黄某某25000元,在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前偿还10000元,实际骗得15000元;
7.被告人周文亮以借款名义骗得被害人刘某某60000元;
8.被告人周文亮以借款名义骗得被害人阳某某53000元;
9.被告人周文亮以借款名义骗得被害人李某乙30000元;
10.被告人周文亮以借款名义骗得被害人张某某50000元;
11.被告人周文亮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丙12500元,在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前偿还人民币3000元,实际骗得9500元;
12.被告人周文亮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曾某某10000元,在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前偿还人民币10000元;
13.被告人周文亮以借款名义骗得被害人徐某某48000元;
14.被告人周文亮以借款名义骗得被害人陈某某10000元。
2020年7月19日至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周文亮虚构借款赌博可以立即回本,回本便可立即还钱的事实,再次骗得被害人刘某某218000元,所获赃款均用于赌博。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周文亮在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北路天盛网咖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借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截图、银行卡交易流水、支付宝转账截图、武汉存量房买卖合同、赌博网站截图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胡某甲的证言;3.报案材料及被害人杨某某、胡某某、李某甲、刘某甲、窦某某、黄某某、刘某乙、阳某某、李某乙、张某某、李某丙、曾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5.被告人周文亮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文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钰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文亮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共3册(内含光碟1张)。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3份、补充材料1份、涉案手机1部、支付宝数据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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