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文全,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311990********,黎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称昌江县),住昌江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由昌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文全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昌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晚10时许,被告人周文全与被害人周某甲等7人相约一起到昌江县**镇**村西南侧一水利渠道的水泥路上喝酒。至次日凌晨3时许,喝酒期间,周某甲便骂周文全傻、没用,并拿喝剩的酒泼其,引发争吵。之后周某甲又拿一个空的啤酒瓶丢向周文全,双方欲打架,被在场的人员拦阻分开。吉某某带周某甲到水泥路另一侧,但双方仍继续对骂,其间,周某甲打周文全一巴掌,被告人周文全更从驾驶的电动车上拿出一把钩刀,指向周某甲,双方互不相让,被告人周文全左手持钩刀向周某甲的颈部左侧猛割一刀,被害人周某甲当即倒地身亡。之后被告人周文全电话报警,民警将其现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甲系生前被他人持锐器切割颈部,造成大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钩刀一把;
2.证人吉某甲、卢某甲、韦某某、卢某乙、周某乙、王某某、吉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文全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两份;
5.现场勘验、辨认、提取、扣押笔录、现场图和照片;
6.视听资料;
7.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文全持钩刀杀害被害人周某甲,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梅
检察官助理:邵明浩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周文全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
2.卷宗两册;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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