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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文兵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周文兵,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附**号**。1996年12月因犯招摇撞骗罪、逃脱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04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7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文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周文兵在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炉山街道春华秋实永辉超市扶梯处,趁被害人黄某某不备之机,将其上衣口袋的一部华为nova5pro手机扒走,经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鉴定,该手机的鉴定价格为1740元人民币。案发后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周文兵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扣押、发还的手机物证;

  2.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周文兵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7.辩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8.视频截图、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文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文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17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文兵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周文兵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文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文兵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静                       检察官助理:易明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周文兵现在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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