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周文军,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工,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地宜章县**镇**村**组,现住址宜章县**镇**小区**栋**室。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5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5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5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柳凤英,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工,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地宜章县**镇**村**组,现住址宜章县**镇**小区**栋**室。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5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5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文军、柳凤英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周文军、柳凤英和周某乙(另案处理)在宜章县**镇**小区**栋**室自己的家中,使用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以免费送王者荣耀游戏皮肤的名义骗取他人微信号并出售,非法获利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周文军、柳凤英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材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附件;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周文军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文军、柳凤英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文军、柳凤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文军、柳凤英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文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文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其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文军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柳凤英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其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柳凤英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忠和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文军羁押在宜章县看守所,被告人柳凤英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573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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