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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文发盗窃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周文发,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在厦门市住同安区**镇**里**号**室。曾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5月9日被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3月22日被云南省沾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文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7日中午,被告人周文发溜门进入厦门市集美区**镇**村**社**号,盗走被害人陈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794元的“OPPO”牌手机和现金人民币270元。

2.2020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周文发溜门进入厦门市集美区**镇**村**社**号,盗走被害人丁某某一部“华为”牌手机;而后又溜门进入厦门市集美区**镇**村**社**号,盗走被害人王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3680元的“华为”牌P30 PRO手机和现金人民币480元。

被告人周文发于2020年5月6日被抓获到案。归案后,被告人周文发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提供的手机购买票据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丁某某、王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周文发的供述和辩解;

4.厦门市集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被告人周文发的辨认笔录;

6.公安机关出具、调取的到案经过、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文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文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计价值人民币52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文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文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文发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文发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  勇

 检察官:孙国柱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文发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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