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9〕524号
被告人邹玉琪,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县**镇**村**村民小组,现住址湖南省衡阳市**区**巷**栋**单元**室。被告人邹玉琪于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港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港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周文平,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湖南省衡阳市**区**街道**组**楼**栋**单元。被告人周文平于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港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港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玉琪、周文平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5日、2019年9月20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邹玉琪与周文平二人编造能在天津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到钢结构工程,并利用事先准备的虚假合同获取太平洋第二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办事处的身份授权。随后分别以该办事处天津项目部经营部部长、副部长的身份,以签订协议,收取工人工资保证金、介绍好处费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15万元、被害人狄某某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汤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016年9月、11月期间,被告人周文平虚构太平洋第二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博迈科公司有工程项目的事实,以签订分包工程的名义,通过签订协议,收取工程保证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5万元,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5万元。
经查,被告人邹玉琪涉案数额为人民币28万元;被告人周文平的涉案数额为人民币33万元。
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邹玉琪、周文平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劳务合作协议及内部承包协议、借条及收据、银行流水及转账记录、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齐某某、向某某、姚某某、詹某某、宋某甲、宋某乙、张某某、尹某某、邱某某、王某某、雷某某、钱某某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刘某某、汤某某、狄某某、陆某某、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邹玉琪、周文平供述;
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玉琪、周文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洪英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邹玉琪、周文平现羁押于天津港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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