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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文林盗窃案)_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周文林,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镇**街道**组**号,住贵州省仁怀市**。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01年12月12日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9日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9月27日批准,仁怀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28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文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周文林在经过**小区被害人张某某租住的门面时,发现门是敞着的,于是周文林进入屋内将张某某放在桌子上的手机盗走并逃离现场,周文林在逃离现场后念及被盗手机系残疾人所有(残疾人是张某某的丈夫),便原路返回将所盗手机放到门面门口的一个背篼内离开,张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后报警。经仁怀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VIVO牌Y51S手机1部于2020年9月3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516元。

2.2020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周文林将被害人李某某养殖在仁怀市**街道办事处**旁的一小巷子内的四只珍珠鸡盗走,李某某发现珍珠鸡被盗后报警。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了李某某被盗的四只珍珠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凡进必查、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张某某提供的销售凭证、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关于周文林的疾病情况说明、遵义市特殊病残人员集中送治审批表、接收证明;2.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文林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文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文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存在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周文林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9日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其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被告人周文林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01年12月12日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请在量刑时予以考量;3.被告人周文林因盗窃于2013年4月被行政拘留七日,因侵犯隐私于2017年9月被行政拘留6日,请在量刑时予以考量;4.被告人周文林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5.被告人周文林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6.被告人周文林在案发后主动退还被害人张某某被盗手机,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李某某被盗的四只珍珠鸡,请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文林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治刚

检察官助理 李光灿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送治于遵义市关爱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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