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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文涛、杜某某贩卖毒品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3942号

被告人周文涛,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段******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3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绰号龙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中国邮政**分公司**分理处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文涛、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周文涛贩卖毒品事实

1.2020年7月24日16时许,在德阳市旌阳区九顶山路103小区门口,被告人周文涛贩卖冰毒约0.2克给樊某某,樊某某微信转款250元给周文涛。

2.2020年8月2日21时许,在德阳市旌阳区**路**段**号**栋**单元**室,被告人周文涛先后三次贩卖冰毒共计约0.3克给覃某某,覃某某微信先后转款共计300元给周文涛。

3.2020年8月1日12时许,在德阳市旌阳区九顶山路103小区门口,被告人周文涛贩卖冰毒约0.3克及1粒麻古给被告人杜某某,被告人杜某某微信转款250元给周文涛。

4.2020年8月1日14时许,在德阳市旌阳区九顶山路103小区门口,被告人周文涛贩卖冰毒约0.2克给被告人小辉,被告人杜某某微信转款200元给周文涛。

5.2020年6月29日,吴某某用支付宝转款200元给张某甲(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让被告人周文涛帮忙送至德阳市旌阳区103小区门口,被告人周文涛将纸包着的冰毒约0.2克及1粒麻古送给吴某某

被告人周文涛多次向多人共计贩卖冰毒数量约1.2克。

二、被告人杜某某贩卖毒品事实

1.2020年7月6日13时许,在德阳市旌阳区**街**号附**号吴某某的家中,被告人杜某某贩卖冰毒约0.3克给吴某某,吴某某微信转款300元给杜某某。

2.2020年7月6日17时许,在德阳市旌阳区**街**号附**号吴某某的家中,被告人杜某某贩卖冰毒约0.3克给吴某某,吴某某微信转款300元给杜某某。

3.2020年6月14日14时许,在德阳市旌阳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樊某某家中,被告人杜某某贩卖冰毒约0.2克给樊某某,樊某某微信转款200元给杜某某。

4.2020年7月29日21时许,在德阳市旌阳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樊某某家中,被告人杜某某贩卖冰毒约0.4克给樊某某,樊某某微信转款400元给杜某某。

被告人杜某某多次贩卖冰毒共计约1.2克。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周文涛、杜某某先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文涛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2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文涛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2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

2020年12月8日 

附:

1.​ 被告人周文涛、杜某某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 光碟5张。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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