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公诉刑诉〔2019〕248号
被告人周文美,男性,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47********,汉族,初小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文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周文美将路边废弃的电线杆说成是在自己家地里,并以此阻挡同村村民高某某移动路边废弃的电线杆,先投掷一块半截砖打中高某某头部,后又使用斧子两次砍中高某某头部,至高某某颅脑、左腕部受伤。经鉴定,高某某颅脑之损伤已构成重伤一级、左腕部之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高某某之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其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文书、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文美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立新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通市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陆碟张、被告人的作案工具斧头壹把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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