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刑检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周文超,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5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住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文超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2时43分许,被告人周文超醉酒驾驶湘 LR****号小型轿车沿郴州市人民中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人民西路时,与遇人民西路人行横道红灯继续由北往南行走的被害人谭某某相撞,造成湘LR****号车受损,行人谭某某受伤入院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12日19时46分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周文超驾车逃逸。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于2020年6月12日7时许在郴州市周文超家中将其抓获。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文超血液中乙醇定量为146.80mg/100ml。经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文超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综合接处警记录单、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2.被告人周文超的供述和辩解;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文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致被害人谭某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文超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其他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文超三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文胜
检察官助理:陈鑫磊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文超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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