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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斌、张岩等3人买卖枪支、弹药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1406号 

被告人周斌,男,198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南昌市新建区****号,因携带枪支于2019年11月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岩,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乡***村,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抓后临时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挖掘机司机,住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乡***村,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抓后临时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斌、张岩、张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前后,被告人张岩与被告人周斌在网上沟通购买枪支一事,最后双方确定由被告人张岩到南昌与被告人周斌当面交易。后被告人张岩将打算购买枪支一事告诉其朋友被告人张某某,并请求被告人张某某开车送其去南昌买枪,被告人张某某表示一个人开车太累,并提议叫其朋友许某某一同前往。同年11月3日,被告人张岩、张某某、许某某从山东省兰陵县出发开车到南昌买枪。次日,被告人张岩与被告人周斌在新建区樵舍镇机场附近碰面后,出资20500元从被告人周斌手中购得枪支一支及子弹三发。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该三发子弹系自制六四式子弹。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周斌被抓获。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张岩、张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斌、张岩、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斌、张岩、张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岩、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被告人周斌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娜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斌、张岩、张某某现押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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