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斌受贿案)_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周斌,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3196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成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重庆市长寿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道**段**号**栋**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道**华府**栋**单元**号。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蒲江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蒲江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斌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斌在担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司作为业主的相关工程设计项目招投标、工程款拨付、公司融资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感谢费共计现金人民币600万元。

1.收受成都市**研究院大客户经理蔡某甲感谢费现金人民币222万元

2017年至2019年期间,在青白江区中医院迁建、青白江区安置房、青白江区标准化厂房等工程设计项目中,被告人周斌通过提前透露项目信息、招投标打招呼、优先拨付项目款等方式为成都市**研究院提供帮助。2018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斌在其办公室收受成都市**研究院负责青白江地区业务的大客户经理蔡某甲感谢费现金人民币2万元;2018年年初的一天,周斌在成绵高速青白江出口右转的一条道路路边收受蔡某甲感谢费现金人民币110万元;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周斌在其办公室收受蔡某甲感谢费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18年8月左右的一天,周斌在成绵高速青白江出口右转的一条道路路边收受蔡某甲感谢费现金人民币50万元;2019年年初的一天,周斌在成绵高速青白江出口右转的一条道路路边收受蔡某甲感谢费现金人民币25万元;2019年4、5月的一天,周斌在成绵高速青白江出口右转的一条道路路边收受蔡某甲感谢费现金人民币25万元。

2.收受商人杨某某感谢费现金人民币105万元

2017年以来,在青白江区中医院迁建、青白江区安置房、青白江区标准化厂房等工程地勘项目中,被告人周斌通过提前透露项目信息、招投标打招呼、优先拨付项目款等方式为杨某某提供帮助。2018年年初的一天、2018年中秋节前后的一天、2019年年初的一天、2019年中秋节前后的一天,被告人周斌在青白江区“悦百味”餐厅停车场四次收受杨某某感谢费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万元、25万元、20万元;2020年年初的一天,周斌在青白江区凤凰岛“遇见台湾”餐厅停车场收受杨某某感谢费现金人民币20万元。

3.收受商人田某某感谢费现金人民币60万元、商人蔡某乙感谢费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018年,在青白江区清泉镇东山新城安置房监理项目上,被告人周斌通过项目招投标打招呼、优先拨付项目款等方式为田某某、蔡某乙提供帮助。2018年五一节前后的一天、2018年国庆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周斌在青白江区凤凰大道新开元公司旁的一个公交站附近两次收受田某某感谢费现金人民币40万元、20万元;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周斌在青白江区新广场附近一家茶楼一包间内收受蔡某乙感谢费现金人民币20万元。

4.收受商人何某某感谢费现金人民币40万元

2018年至2019年,在青白江区怡城北居农贸市场、金同华庭农贸市场两个项目施工和工程款拨付中,被告人周斌为何某某提供帮助。2019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周斌在青白江区润轩茶楼收受何某某感谢费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20年年初的一天,周斌在青白江区凤凰湖天泉酒店附近一条道路路边收受何某某感谢费现金人民币20万元。

5.收受商人周斌感谢费现金人民币33万元

2017年,在青白江区弥牟安置房和长流河安置房建设工程消防检测项目承接和工程款拨付中,被告人周斌为张某某提供帮助。2018年夏天的一天、2018年秋天的一天,被告人周斌在青白江区润轩茶楼楼下收受张某某感谢费现金人民币17万元、16万元。

6.收受商人谢某某感谢费现金人民币40万元(赖某某代转)

2017年,在青白江区国联动力电池项目场平施工项目承接和工程款拨付中,被告人周斌为赖某某(中间人)、谢某某(项目实际承接者)提供帮助。2019年年初的一天、2020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周斌在青白江区凤凰岛小区附近小广场收受赖某某为谢某某转送的感谢费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万元。

7.收受商人程某某感谢费现金人民币80万元

2017年,因**公司需要融资,商人程某某找到周斌提出可以为**公司提供融资咨询服务,帮助**公司融资。后经程某某居间介绍及被告人周斌促成,**公司从东莞证券公司成功融资人民币20亿元,**公司以融资咨询服务费的名义,及时支付程某某人民币600万元。2017年5月的一天、2017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斌在青白江至彭州老路途中的三邑桥上,收受程某某感谢费现金人民币40万元、40万元。

被告人周斌已积极退缴赃款人民币6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00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周斌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周斌积极退缴赃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金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周斌现羁押于蒲江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伍册、电子卷宗光盘壹份,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商请指定管辖的复函壹份,周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