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19〕884号
被告人周斌,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里**号。曾因犯流氓罪,于1996年7月18日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彭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组**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斌、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9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年9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19年7月27日、10月8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周斌、彭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同年3月18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其和被告人周斌共同居住的本区前川街香域华府11栋2单元1903室内先后2次向吸毒人员钱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俗称“麻果”)、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钱某某分别向被告人彭某某、周斌转账人民币300元、200元。被告人彭某某在上述租住屋内向吸毒人员某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某某某向被告人彭某某转账人民币149元。被告人周斌、彭某某容留钱某某、某某某、李某某在上述房屋内吸食毒品,并提供吸毒工具。
同日16时许,被告人彭某某经被告人周斌同意,在本区前川街香域华府11栋2单元外侧铁门处向朱金路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获毒资人民币100元,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朱某某身上查获塑料袋包装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净重0.29克),从被告人彭某某身上查获塑料袋装甲基苯丙胺片剂5颗(净重0.45克)、塑料袋包装甲基苯丙胺(冰毒)1袋(净重0.15克)及毒资现金人民币100元。
随后,公安民警欲进入上述房屋时,被告人周斌将房屋内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电子秤从阳台上扔出,后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周斌和吸毒人员钱某某、某某某和李某某。公安民警在上述房屋内查获塑料袋包装甲基苯丙胺片剂3袋(净重12.82克)、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8袋(净重4.2克),在上述房屋阳台下方平台上查获黑色塑料袋1包,黑色塑料袋内装有塑料袋包装甲基苯丙胺片剂12袋(净重130.13克)、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13袋(净重84.97克)。公安机关对以上涉案毒品均取样送检,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材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检测,被告人彭某某和钱某某、某某某、李某某体内MAMP(甲基苯丙胺)均呈阳性。
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毒品、麻果壶、笔记本、电子秤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房屋租赁合同、搜查证、扣押决定书、衡器检定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转账记录、手机取证等书证;3.证人朱某某、钱某某、某某某、李某某、丁某某、张某某证言;4.毒品检验报告书、尿液检测报告书;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到案经过、办案说明;7.被告人周斌、彭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斌、彭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向多人贩卖,数量超过五十克,且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斌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萱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斌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被告人彭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高湖村杜家墩三组55号,联系方式1882735038、13628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1张,笔记本1本。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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