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021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巷**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号附**栋**。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012年3月、2012年11月、2013年9月、2016年8月、2017年8月、2019年1月、2019年10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拘役、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拘役三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11时许,被告人周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原人人乐超市内,趁被害人谢某某不备之际,将其放在上衣口袋里的一部红米NOTE7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700元。案发后,追回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指认赃物照片、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且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 艳
检察官助理:陈华路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斐联系电话:1364831****。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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