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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新安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周新安,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花园****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8日被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6年8月5日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21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新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周新安至徐州市邳州市、淮安市淮阴区等地实施盗窃作案5起,盗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4438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20日0时至6时许,周新安至淮安市淮阴区**镇**花园**幢**室“**烟酒土特产”店,盗窃滕某某店内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的现金和宽窄牌香烟一条。经鉴定,所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000元。

2.2019年10月5日,周新安至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颜某某家中,盗窃黄金戒指两个、黄金手镯一个、黄金项链一条、钻石戒指一枚和400元现金。经鉴定,所盗一枚克莱蒂黄金戒指价值1128元、一个克莱蒂黄金手镯价值4399元、一枚城隍牌黄金戒指价值1211元,所盗钻石戒指及黄金项链因资料不全无法鉴定。

3.2019年10月14日14时许,周新安至淮安市淮阴区**镇**小区**号楼**室王某某家,盗窃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42枚外国硬币、一块银色金属牌盗走。所盗外国硬币及银色金属牌因资料不全无法鉴定。

4.2015年11月7日,被告人周新安至徐州市邳州市**镇**花园**栋**单元**室,盗窃一部白色OPPO手机、现金人民币300元现金。所盗手机因资料不全无法鉴定。

5.2015年11月7日,被告人周新安至徐州市邳州市**镇**花园**栋**单元**室,未盗窃到财物。

被告人周新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检举揭发,协助公安抓获逃犯一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滕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周新安的供述和辩解;

5.​ 淮安市淮阴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新安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新安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新安犯罪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新安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抓获一名逃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新宇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新安现羁押在淮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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