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周新平,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30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镇**村**组**号,暂住柳州市柳江区**路**号**宾馆**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广西柳州市铁路输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7年11 月26 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新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8月初的一天4、5时许,被告人周新平在柳州市柳南区航岭路国联物流大门对面的轻轨工地内盗窃钢管,并雇用周某某驾驶三轮车运送被盗钢管至张某某处销赃,经估价,被告人周新平盗窃的170斤钢管价值人民币153元 ;
2、2020年8月17日4时50分许,被告人周新平在柳州市柳南区航岭路沃顿酒店对面的轻轨工地内盗窃钢管,并雇用周某某驾驶三轮车运送被盗钢管至张某某处销赃,经估价,被告人周新平盗窃的300斤钢管价值人民币330元 ;
3、2020年8月20日4、5时许,被告人周新平在柳州市柳南区航岭路国联物流大门对面的轻轨工地内盗窃钢管,并雇用周某某驾驶三轮车运送被盗钢管至张某某处销赃,经估价,被告人周新平盗窃的250斤钢管价值人民币225元;
4、2020年8月23日4、5时许,被告人周新平在柳州市柳南区航岭路国联物流大门对面的轻轨工地内盗窃钢管,并雇用周某某驾驶三轮车运送被盗钢管至张某某处销赃,经估价,被告人周新平盗窃的350斤钢管价值人民币350元。
2020年8月25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柳州市柳江区**路**号**宾馆**房内抓获被告人周新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新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新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新平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新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柳艳
检察官助理:刘子琳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新平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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