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诉刑诉〔2019〕2991号
被告人周新能,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6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德昌县**管理办公室主任、德昌县**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住德昌县德州镇德昌县**家属区。2019年5月31日,被德昌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德昌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德昌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
本案由德昌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新能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调查,德昌县监察委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贪污犯罪的事实
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周新能在参加凉山州蚕业协会年终总结会时,以现金形式领取2009至2013年度发放给德昌县**公司的目标考核责任奖共计8.95万元,其中:2009年度1.6万元、2010年度1.65万元、2011年度1.7万元、2012年度2万元、2013年度2万元。周新能在每年领取到上述奖金后,采取截留资金不入账、隐匿相关情况不告知单位任何人的方式,将8.95万元公款全部侵吞。
二、涉嫌受贿犯罪的事实
被告人周新能利用其担任德昌县**管理办公室主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之便,在销售蚕茧、工程实施、购买蚕需物资、购买服装、购买旅游服务等过程中,非法收受二十余名公司或个人所送予的返点费、感谢费共计167.86万元人民币,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1. 收受四川安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送予的返点费共计26.42万元人民币。
2011年至2013年期间,为感谢周新能在购茧上的关照,由安泰公司总经理文某某经手按照每吨蚕茧0.05万元的标准分多次送给周新能购茧返点费共计13.58万元。2014年7月,因他人职务犯罪被查处,为掩饰犯罪,周新能在西昌退还文某某10万元。2017年至2018年,为感谢周新能在购茧上的关照,由安泰公司文某某经手按照所购每吨蚕茧0.1万元的标准分多次送给周新能返点费共计12.84万元。
2. 收受浙江购茧中介商文某某与张某甲送予的返点费、感谢费共计20.9万元人民币。
2010年至2015年期间,为感谢周新能在购买蚕茧上的关照,文某某与张某甲以每吨蚕茧返点0.1万元至0.2万元不等的标准,分多次送给周新能返点费共计20.9万元。2015年底,周新能在G108国道德昌县三棵树附近的路边将收受返点费中的20万元以现金形式退还文某某、张某甲。
3. 收受云南永仁县**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某甲送予的返点费共计18万元人民币。
2011年8月至2014年9月份左右期间,为感谢周新能在购茧上的关照,王某甲以每吨蚕茧0.05万元至0.1万元不等的标准,分8次送给周新能返点费共计18万元。2014年底,周新能在德昌县香城大道附近退还王某甲10万元现金。2016年1月,周新能以女儿购买住房缺钱为由,以借款的名义从王某甲处将之前已退的10万元拿回。2019年2月,德昌县纪委监委对周新能进行调查,周新能在云南省永仁县将10万元现金通过云南永仁县**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苏某某退还王某甲。
4. 收受罗江**漂白粉厂负责人向某某送予的返点费共计5.54万元人民币。
2008年至2018年期间,为感谢周新能在漂白粉购销过程中的关照,向某某以每吨漂白粉30元的标准给予周新能返点费共计5.54万元。2014年年底,周新能以转账的形式退还向某某2万元。2015年,向某某在德昌县皇朝酒店将周新能退还的2万元以现金的方式退回周新能。2019年3月,周新能在成都锦云酒店退还向某某5万元现金。
5. 收受工程老板张某乙送予的感谢费共计13.9万元人民币。
2011年10月至2018年期间,为感谢周新能长期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张某乙分多次送予周新能感谢费共计13.9万元。2019年2月,周新能退还张某乙现金4万元。
6. 收受云南昭通市**丝绸有限责任公司言某某送予的感谢费共计10万元人民币。
2008年至2011年期间,为感谢周新能在购茧过程中的关照,言某某多次送给周新能感谢费共计10万元。2014年8月,因他人职务犯罪被查处,周新能在西昌市一酒店内退还言某某10万元现金。
7. 收受浙江省湖州**二厂送予的感谢费共计8.8万元人民币。
2008年12月至2013年6月期间,为感谢周新能在购茧过程中的关照,经**二厂总经理陈某甲安排,由公司业务员金某某、陆某某等人经手以转账、现金方式共计送给周新能感谢费8.8万元。
8. 收受陕西安康巴山**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乙送予的感谢费8.7万元人民币。
2012年10月3日,为感谢周新能在购茧上的关照,陈某乙将感谢费6.3万元以转账方式送予周新能。2014年9月,因他人职务犯罪被查处,周新能将6.3万元转账退还陈某乙。2016年,周新能到陕西安康开会时,陈某乙在其办公室内将之前周新能退还的6.3万元以现金的形式退给周新能。2018年11月,为感谢周新能在购茧上的关照,陈某乙安排公司业务员在周新能办公室内送给周新能现金2.4万元人民币。2019年2月,周新能在成都火车北站附近,将事前准备现金8万元退给业务员董某甲。
9. 收受购茧中介商鞠某某所送感谢费共计8.4万元人民币。
2011年至2013年期间,为感谢周新能在购茧方面的关照,鞠某某分多次送给周新能感谢费共计4.2万元。2015年,周新能退还鞠某某4万元现金。2017年,鞠某某在德昌县皇朝酒店将周新能退还的4万元以现金的形式又拿给了周新能。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为感谢周新能在购茧上的关照,鞠某某分多次送给周新能感谢费共计4.2万元。2019年3月,周新能在成都退还鞠某某8万元现金。
10. 收受浙江省桐乡市**丝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胡某某送予的感谢费共计8万元人民币。
2008年至2010年,为感谢周新能在购茧过程中的关照,胡某某分多次送给周新能感谢费共计8万元。
11. 收受**州蚕种场送予的感谢费共计5万元人民币。
2011年至2017年期间,为感谢周新能在销售蚕种上的关照,**州蚕种场由场长喻某某、副场长张某丙、张某丁经手送给周新能感谢费共计5万元。2015年8月,周新能在西昌一环路喻某某家门口退还喻某某4万元人民币。
12. 收受绵阳**丝绸有限公司负责人左某某送予的感谢费共计5万元人民币。
2009年4月左右,为感谢周新能在购茧过程中的关照,左某某在德昌县邮电宾馆茶楼向周新能赠送农行卡一张,卡内有存款1万元;2009年5月28日,为继续得到周新能的关照,左某某转账4万元送给周新能。2011年底,周新能在绵阳参加左某某女儿婚礼的时候,退还左某某现金1万元。
13. 收受桑苗销售商王某乙送予的感谢费共计5万元人民币。
2007年至2013年期间,为在桑苗销售中获得周新能的关照,王某乙分多次送给周新能感谢费共计5万元。2014年5月份,周新能在西昌长安加油站附近将5万元现金退给王某乙。2015年,周新能主动联系王某乙,要求王某乙将之前退还的5万元退回,数月后,王某乙在西昌小丁商务酒店拿给周新能1万元;2016年,王某乙在周新能家拿给周新能4万元。2019年2月,周新能在西昌市体育馆附近退还王某乙5万元现金。
14. 收受工程老板邓某某送予的感谢费5万元人民币。
2010年左右,为感谢周新能在结算售房款过程中给予的关照,邓某某安排其表哥徐某某在周新能办公室送给周新能感谢费5万元。2014年6月,周新能在水务局家属区路边退还徐某某5万元现金。
15. 收受德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经理郑某某送予的感谢费4.4万元人民币。
2018年12月12日,为感谢周新能在购茧上的关照,郑某某在周新能办公室以现金形式送给周新能感谢费4.4万元。2019年3月4日,周新能在云南永仁丽苑新都茶庄退还郑某某4万元现金。
16. 收受服装销售商王某丙送予的感谢费2.8万元人民币。
2012年,为感谢周新能在购买职工服装过程中给予的关照,王某丙在德昌县皇朝酒店以现金形式送给周新能感谢费2.8万元。2014年5月,周新能在西昌开萍家常菜馆将王某丙送予的2.8万元以及两件价值合计0.2万元的衣服折合现金3万元,退还王某丙。
17. 收受购茧中介商董某乙送予的感谢费2万元人民币。
2015年6、7月份,为感谢周新能在购茧过程中给予的关照,董某乙以现金形式送给周新能感谢费2万元。2016年,周新能在浙江省德清县将2万元现金通过董某乙的表姐姚某某退还董某乙。
18. 收受广西宜州市**丝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沈某某送予的感谢费2万元人民币。
2016年9月,为感谢周新能在购茧过程中的关照,沈某某在德昌县皇朝酒店以现金的形式送给周新能感谢费2万元。2019年4月20日,周新能安排其侄儿侍某某将2万元通过转账退还沈某某。
19. 收受蚕茧收购商范某某、陈某丙送予的感谢费2万元人民币。
2017年9月,范某某、陈某丙为感谢周新能在购茧、烘茧过程中的关照,由陈某丙经手在德昌县皇朝酒店以现金形式送给周新能感谢费2万元。2019年4月24日,周新能安排侍某某将2万元通过转账退还范某某。
20. 收受山西阳城县**丝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戊送予的感谢费2万元人民币。
2018年6月,为感谢周新能在购茧过程中的关照,张某戊在周新能的办公室以现金形式送给周新能感谢费2万元。2019年3月6日,周新能在西昌市五月假日酒店退还张某戊2万元现金。2019年4月9日,张某戊在德昌县皇朝酒店将周新能退还的2万元又以现金形式退给周新能。2019年4月18日,周新能安排侍某某将2万元以转账的方式通过张某己退还张某丙。
21. 收受何某某送予的感谢费2万元人民币。
2012年底,为感谢周新能选择西昌市**旅行社为蚕办职工以考察名义组织的旅游提供服务,西昌市**旅行社负责人何某某在周新能的办公室送给周新能2万元现金。
22. 收受工程老板姜某某送予的感谢费共计2万元人民币。
2017年5月,为感谢周新能在**基地滴灌工程项目中给予的关照,米易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姜某某在德昌县皇朝酒店茶楼以现金形式送给周新能感谢费1万元;2018年6月,为顺利结算**基地滴灌工程尾款,退还质保金,姜某某安排公司业务员康某某在德昌县皇朝酒店附近以现金形式送给周新能感谢费1万元。2019年年初,周新能在米易县高速路口退还姜某某现金2万元。
被告人周新能在德昌县监察委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交待监察委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事实,且在德昌监察委退缴违纪违法款89.8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德昌县监察委说明、银行交易明细、德昌县蚕茧公司复印提供的会计凭证、购茧方提供的情况说明、购茧公司会计凭证复印件;凉山州蚕种场会计凭证复印件、德昌县蚕茧公司提供的售茧明细;周新能要求相关人员提供虚假归还借款的收条、短信、微信截屏打印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周某某、唐某某、蒲某某、黄某某、文某某、张某甲、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新能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新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新能利用担任**县蚕办主任、**县蚕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侵吞州蚕业协会发放给**蚕茧公司的目标考核奖8.9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蚕茧销售、工程实施、购买蚕需物资、服装、旅游服务等过程中,收受返点、好处费合计167.8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新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以及判决宣告前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关于坦白、数罪并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良成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新能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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