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周旭升,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95********,满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单元**楼**号)。2016年9月19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曲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61994********,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旭升、曲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9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6日、2019年11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1月6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周旭升于2019年5月份二次向曲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2克
1、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周旭升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曲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克,周旭升将毒品送到南岗区**楼下交给曲某某;
2、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周旭升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曲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克,王某某(另案处理)将毒品送到南岗区**楼下交给曲某某。
二、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曲某某在南岗区**室,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冯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3克。
经侦查,被告人周旭升、曲某某于2019年5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微信及支付宝转账截图、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结果报告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2.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冯某某、李某某、汪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旭升、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冯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旭升、曲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旭升、曲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旭升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二年,建议判处被告人曲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威娜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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