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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旺东信用卡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二部刑诉〔2020〕541号 

  被告人周旺东,曾用名:周刚刚,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旺东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周旺东以帮助赵某某提升银行征信、提高信用卡额度为由,先后在昆明市呈贡区三岔口能源重型汽车修理厂等地骗取赵某某拥有的平安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三家银行的信用卡。周旺东在获得赵某某的三张信用卡后,持卡大肆消费、恶意透支,无力偿还。自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周旺东骗取金额共计63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周旺东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及照片;5.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旺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旺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晨曦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旺东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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