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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昊杰、杨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周昊杰,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83********,汉族,文盲,经商,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楼**梯**室。曾因吸毒,先后于2018年11月21日、2019年2月14日、2019年3月29日、2019年10月30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均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先后于2019年3月29日、2019年4月25日、2019年10月30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分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3月1日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6年5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涵江区**镇**村**路**号。曾因赌博,于2015年4月2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昊杰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3月9日;自2020年4月9日至5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1日至2月15日;自2020年4月10日至4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

1.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周昊杰在莆田市涵江区喜来登酒店楼下,以每克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卖给姚某某(另案处理)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周昊杰在莆田市涵江区喜来登酒店楼下,以每克人民币750元价格卖给姚某某4克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0月28日,姚某某联系被告人周昊杰购买甲基苯丙胺5克,并将毒资通过微信及支付宝的方式转账给被告人周昊杰。但被告人周昊杰尚未来得及把甲基苯丙胺交付给姚某某,就在2019年10月29日11时许,被龙岩市公安局曹溪派出所民警在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东方凯悦酒店附近抓获,当日移交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微信语音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昊杰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锐眼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二、容留他人吸毒

2019年9月底至2019年10月10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在不同一天,2次容留姚某某在涵江区**镇**村**路**号杨某某家中、1次容留姚某某在涵江区聚和园酒店608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10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莆田市涵江区**镇**村**路**号家附近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昊杰、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昊杰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14克(其中5克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昊杰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微微

检察官助理:林  甄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昊杰、杨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5册。

3.光盘9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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