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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明寿盗窃案)_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周明寿,男,198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号。曾因犯盗窃罪,分别20121210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3122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个月2017523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20年4月27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明寿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周明寿到丰泽区**公寓,溜门进入**室,趁被害人孙某某熟睡之际,将孙放于床头的一部价值3733元的白色“苹果11”手机盗走。

同月9日,公安机关在丰泽区北峰环清路将被告人周明寿抓获归案,并追回上述被盗手机归还被害人孙某某。被告人周明寿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明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明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明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明寿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明寿多次因盗窃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明寿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赃物被追回并由被害人领回,相应减轻被告人周明寿行为的危害后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周明寿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明寿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颖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明寿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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