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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明德盗窃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周明德,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7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明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5日,被告人周明德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百里杜鹃大道博泰仕府领地小区地下停车场,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停车场内的一辆红色二轮摩托车盗走。经毕节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聂某某、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明德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毕兴鉴评[2020]第422号资产评估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明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明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明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周明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必沙

                                               检察官助理 李佳怡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周明德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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