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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星成盗窃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周星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嘉鱼县**镇**号。2007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嘉鱼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2008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嘉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嘉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嘉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判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星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7日,被告人周星成在赤壁市**大道李某某生鲜超市,趁石某某不备之机,将石某某上衣口袋内的一部苹果牌6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3.价格认定结论书;4.指认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周星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星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星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星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付敏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星成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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