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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春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周春花,女,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50********,汉族,初中肄业,出生地浙江省文成县,住浙江省文成县**镇**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春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周春花在本县以月利息1分至6分不等作为回报,向被害人金某甲、金某乙、陈某甲、郑某某、钱某某、李某某、陈某乙等二十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达人民币788万余元。

被告人周春花于2019年8月22日19时许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栖花园27幢旁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借条、银行存单、民事执行裁定书、银行明细、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毛某甲、余某某、毛某乙、毛某丙、朱某甲、夏某甲、毛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甲、吴某某、金某乙、陈某乙、陈某丙、郑某某、钱某某、李某某、陈某甲、夏某乙、王某甲、夏某丙、王某乙、王某丙、朱某乙、苏某某、赵某某、林某某、王某丁、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春花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春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春花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春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其已年满六十周岁,系老年人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部分被害人系老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已归还部分借款本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春花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伟银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春花现在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及证据材料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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